中国矿业网

联合会简介
联合会章程
主要领导
主席团主席
机构设置
会员管理办法
会员单位
大事记



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



第一章 总 则

 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,保护会员合法权利,维护本会声誉,确保本会科学和谐、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《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  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条件、会员的权利义务等,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。
   第三条 本会会员入会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,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会员管理部负责。
  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,自觉履行《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,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。
   第五条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二章 会 员

  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在册会员、备案会员和荣誉会员。
   第七条 在册会员是指由本会及本会的分支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的单位会员。每个会员应确定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合法权益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,并指派一名会员工作联络员。
   第八条 备案会员是指由地方矿业协会(联合会)等社会团体颁发会员证书而只在本会备案的单位会员。
   第九条 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授予。
  
   第十条 会员代表被选为本会理事会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主席团主席的,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会该届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主席团主席单位。
  
第三章 入会程序
  
   第十一条 凡符合《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》,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行使会员权利的矿业行业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管理部门等组织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及本会的分支机构,成为本会在册会员。
  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:
   (一)填写《中国矿业联合会申请入会登记表》,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、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本会。
   (二)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、传真和电子信箱的方式向本会提交。
   第十三条 本会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初审,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,于15日内办理会员入会登记注册手续,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,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。

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

  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中国矿业联合会在册会员资格,享有会员权利,并履行会员义务。
   第十五条 在册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外,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:
   (一)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、培训、交流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;
   (二)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;
   (三)免费获得本会所办的中国矿业杂志、中国矿业信息等报刊;
   (四)免费在本会网站上登载会员单位简介(内容由会员单位提供,本会审核),或主页链接会员网站;
   (五)可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矿山储量评审、安全评价和找矿咨询、矿业权代理等专项服务;
   (六)可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矿业交流活动;
   (七)可获得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。
   第十六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:
  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执行本会的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;
   (二)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;
   (三)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,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;
   (四)及时缴纳会费。

第五章 会 费

  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当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。
   第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(本标准已由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:
   主席团主席单位(企业)年度会费为10万元;
   主席团主席单位(社团等)年度会费为5000元;
   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2万元;
  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万元;
   会员单位年度会费为2000元。
   第十九条 备案会员不向本会交纳会费。
   第二十条 新入会的会员,按照上述会费标准,于批准入会之日起开始交纳会费。
  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。
  
第六章 会费使用与监督管理

   第二十二条 会费用于会员活动和秘书局办公费用,专款专用。
   第二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接受会员、财务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检查,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。
  
第七章 会员退会

  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,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   第二十五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八章 违规处理
  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、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、营业执照等处罚,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,由本会秘书局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,给予其警告、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。
  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,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。

第九章 附则
 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联合会秘书局负责解释。
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,原《中国矿业联合会单位会员组织简则》同时废止。

中国矿业联合会申请入会登记表 (PDF文件下载)


  地 址: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5号 邮 编:100044 电 话:010-66557663 传 真:010-6655766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