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矿业网

联合会简介
联合会章程
主要领导
主席团主席
机构设置
会员管理办法




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

  
(二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经中国矿业联合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第一章 总则
  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矿业联合会(简称中国矿联),英文名称为:China Mining Association(缩写:CMA)。
   第二条 本团体是我国矿业(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、利用及相关行业)的联合性社团组织。主要由矿业企业与从事矿业活动有关的科研、教学、设计及中介等企事业单位,各矿业行业协会、地方矿业协会(联合会)和与矿业有关的管理部门等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   第三条 本团体的指导思想是: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按照推动建立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要求,坚持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,大力推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,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宏伟任务而努力。
  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:团结广大会员,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;调查研究矿业发展现状和趋势,当好国家矿业发展战略和制定矿业方针政策的智库;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;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按照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;充分发挥中国矿联在矿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桥梁作用,充分发挥中国矿联联系社会的纽带作用,为矿业、矿山、矿城、矿工(简称“四矿”,下同)服务,为政府决策服务,为社会服务。
本团体的强大支撑是“三个依靠”:即依靠主管部门的支持;依靠矿业企事业单位和矿业社会组织的支持;依靠矿业职工的支持。
   第五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: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实行少数服从多数,全会服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   本团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,建立和健全党组织;依据工会法规定,建立工会组织,并开展活动。
  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土资源部,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。
  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址设在北京市。
  
第二章 业务范围
  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:
   (一)围绕 “四矿”问题开展矿业法律法规政策、矿业经济、矿业金融、矿产勘查、矿业要素市场建设、矿产开发利用、矿业用地与矿山环境保护等全局性、战略性、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,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与立法咨询建议与服务。
   (二)大力宣传和贯彻政府的矿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广泛倾听企业呼声,接受业界投诉,及时反映行业及企业需求,依法维护会员和矿业企业合法权益,搭建社会、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、协商平台。
   (三)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鼓励科技理论创新,推广高新科技成果应用,推进集约节约利用资源,发展矿业循环经济、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,加快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;推广并履行《绿色矿山公约》,促进绿色矿业发展。组织有关科技创新的奖励与评定。
   (四)推动矿业文化教育事业,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,弘扬矿业先进文化,促进矿业文化的大发展、大繁荣。构建矿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,建立和谐矿业关系。组织有关矿业科学技术、经营管理、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和专家服务;组织推荐、评选和宣传名牌矿业城市、绿色矿山、优秀矿业企业和劳动模范。
   (五)大力开展民间中外矿业合作与交流,搭建“走出去、引进来”的服务体系平台,提供法律政策、资源状况、投资环境、投融资等咨询服务。作好矿业新闻宣传工作,办好矿业年鉴、会报、会刊、网站及其他出版物。
   (六)建立健全矿业行业自律性机制,组织或者参与制定行约、行规、技术标准,开展行检、行评,促进企业公平竞争,履行社会责任,维护矿业行业的整体利益;联络和协调矿业行业协会及地方矿业协会(联合会),共同或各有侧重地开展面向矿业的各种活动,发展矿业公益事业。
   (七)开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其他有关工作与活动。
   (八)接受主管部门委托或指令,开展相关工作。
  

第三章 会员
  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别为会员和荣誉会员。
  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承认本章程,愿意参加本团体的活动,经会长办公会批准,则成为本团体会员。
  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章程或有关制度发展的会员,经会长办公会审核,均为本团体的会员。
   荣誉会员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决定授予。
   授予外籍人士、港澳台同胞荣誉会员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  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:
   (一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   (二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 (三)向本团体反映问题或请求法律支援;
   (四)向本团体提出批评或建议权;
   (五)监督本团体的活动。
 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 (一)遵守本团体章程,执行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决议。
   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。
   (三)参加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调研活动,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料。
   (四)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(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);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,可提出申请,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。
(五)履行承诺的社会责任。
 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   第十四条 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会长办公会决定,予以除名,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追认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   第十五条 为贯彻以企业办会为主,联合矿业行业协会共同办会,大家事、大家办的原则,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,依次设置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主席团、会长办公会、秘书局,以及高级资政委员会等支撑机构。
 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  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  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   (四)决定终止事宜。
  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 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。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决议、决定,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  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。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,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,经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同意,报民政部批准。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  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  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 (一)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   (二)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。
   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   (四)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。
   (五)审查和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大工作计划。
   (六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主席团主席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。
   (七)决定授予名誉会长;聘请顾问、高级资政。
   (八)决定其它重要事项。
 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决议、决定有效。
 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  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 (一)决定并召开理事会。
   (二)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   (三)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。
   (四)审议并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。
   (五)决定增补常务理事、主席团主席、顾问、高级资政。
   (六)履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。
  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、决定有效。
  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 第二十七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主席团成员包括: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矿业行业协会负责人、有代表性的矿业企事业单位领导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等,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。
  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主席团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。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:
   (一)召开主席团会议,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   (二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。
   (三)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。
   (四)行使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能。
  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主席实行轮值制,设执行主席一人,由会长担任;轮值主席由主席团协商产生,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。
   第三十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设秘书局。秘书局在秘书长领导下,执行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主席团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,并组织开展日常工作。
   第三十一条 为咨议本团体发展方向和矿业大政方针,推动开展重大专业咨询服务,设立高级资政委员会,由矿业界具有较高声望的资深老领导和专家担任高级资政。
高级资政委员会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聘任。
 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主席团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。
   (二)在矿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热爱矿业社团工作。
   (三)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主席团主席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 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 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 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 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主席团主席成员、秘书长,每届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  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法人代表为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相关负责人担任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 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:
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主席团会议。
  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   (三)领导并主持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,研究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发展战略规划、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;人事制度和职工薪酬调整;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与调整;对秘书局工作实行领导和监督检查。会长办公会是本团体经常性机构,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。
   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  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应是中国矿业联合会在职干部。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领导机构的决定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。本团体副会长在会长(会长办公会)委托下,分管具体工作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局全面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领导机构的决定。
   (二)主持秘书局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召集和主持召开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直属和分支机构负责人、秘书局部室主任组成的秘书局办公会议,研究和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。
   (三)协调团体内各办事机构、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围绕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心任务开展相关业务工作;提名并协商拟定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,报会长办公会决定;提出秘书局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的意见,报会长办公会决定。提名聘用副秘书长人选,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。
   (四)受会长委托担任中国矿业联合会首席新闻发言人,代表本会发布有关重要信息与新闻。
  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  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总工程师由会长办公会聘任,并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本团体全面技术工作的组织、协调与服务。
  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  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   (一)会费。
   (二)捐赠。
   (三)政府资助。
   (四)专题项目费收入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购买服务的收入。
   (五)利息。
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  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  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  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  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财会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,实行审计监督。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。
  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  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  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  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  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  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  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 
  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  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  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  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  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  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  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  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  地 址: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安信大厦B楼 邮 编:100013 电 话:010-66557663 传 真:010-6655766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