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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矿业城市
中矿联矿城工作委员会
 


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组织简则
(2003年9月25日第——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通过)

第一条: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(英文名称是Working Committee of Mining City of CMA,简称WCMC)是中国矿业联合会设立的工作机构,受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领导。
第二条: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遵照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,联合与矿业城市有关的管理部门、企业、学校、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,开展有关矿业城市的调查研究、经验交流、咨询服务、人才培训、市场开拓、国际交往和学术活动,为政府部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、规划、矿业城市政策提供决策建议,为矿业城市开发利用资源服务,为矿业城市加速结构调整服务,为矿业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,为振兴中国矿业服务。
第三条: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:
1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,探讨矿业城市发展规律,及城市资源规划和建设规划、产业结构调整、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政策问题;研究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;
2、总结交流矿业城市建设的经验教训,研究对策措施,反映矿业城市要求,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建议;
3、承接有关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、组织专家论证咨询、开展观摩推广、人才培训,积极宣传和扩大矿业城市的影响,为矿业城市提供服务;
4、促进矿业城市与矿山企业建立相互依存、共同发展的良好政企关系;
5、组织有关矿业城市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嫁接,使矿业城市的资源优势加速转换为经济优势:
6、组织参加有关的国际交流活动积极推动矿业城市走出国门,面向国际市场;
7、组织每两年一届的全国矿业城市发展论坛及有关会议:
8、承办中国矿业联合会交办的任务;
第四条: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正、副主任由中国矿业联合会与有关单位协商选举产生,任期五年。秘书长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由中国矿业联合会秘书长聘任,副秘书长由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聘任。
第五条: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是:
1、贯彻执行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决议;
2、讨论并确定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3、审批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、决算。
第六条:在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由副主任委员会履行其职责,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处理。
第七条: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用途是:
活动经费来源:
1、委员单位会费和其他单位的资助和赞助;
各委员单位会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采取低会费制度,具体如下:主任委员单位会费5万元/年;副主任委员单位会费l万元/年;委员单位0.2万元/年。
2、开展咨询服务等的收入
3、其他收入
用途:用于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,组织各项活动。
第八条:本简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,由中国矿业联合会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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